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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莆教人〔〕26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户籍在莆田市秀屿区;持有莆田市秀屿区有效居住证(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莆田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及申请方式
(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区)教育部门审查确认后,县(区)汇总上报莆田市教育局认定。
(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区)教育部门认定。
(三)在莆高校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委托所在高校统一办理。
(四)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莆田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合格的,可在我市各县(区)教育部门中择一办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由受理县区审查确认后汇总上报莆田市教育局认定。
认定有关规定详见《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策说明》(见附件1),具体认定事项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