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的控告函是臆想还是切身体验?
眼看自己的宝贝儿子就在被判刑坐牢了,在万般无奈之下,只能以撒泼耍赖的手段,倒打一耙的反诬,血口喷人的无耻来达到洗刷李天一罪名的目的了。特别令人不解的是,她在《关于对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控告函中竟说什么:李某某等5人带杨女士到湖北大厦开房是一场“卖淫嫖娼”活动,杨女士是“用头发遮脸,装醉”。在酒吧包间,“杨某某不时用手抚摸其中几名未成人的下体,进行挑逗”;在李某某等人要离开酒吧时,“张光耀带着杨某某、徐某某二人追出酒吧,想上李某某的车,被撵了下来。看到梦鸽的如此说法,好象梦鸽就在强奸的现场,亲眼目睹了被害人张女士抚摸几个嫌疑人的下体,手淫、挑逗的全过程。可惜的是梦鸽并不在现场,那么,她描述的“场景”,是她的臆想呢,还是她过去体验的转嫁?
明白人都会联想到,事实很可能是后者。她在自己的生活当中,可能有过抚摸男人的下体,手淫男人的生殖器,对男人进行挑逗的切身体验。不然的话,仅凭想象是不可能如此生动、如此直观、如此令人如临其境的。一个人可以有很多经历,有些经历是令人终生难忘的,这些难忘的经历有时还真能派上大用场。比如梦鸽女士的某些经历与体验现在不就派上用场了吗?人们可以想象,李天一人高马大,身体强壮,且是情场老手,到了关键时刻怎会阳萎,怎会靠“抚摸”、“手淫”、挑逗让他那个劳什么子坚挺起来?尽管梦鸽自以为她的谎撒的很圆满,可信度很高,可她不要忘记,几个未成年人是不可能如此“无能”、如此无知、如此精彩地描述当时的场景的。如此貌似真相的描述,只能是越象真反而越假。再者,按照公安机关的办案要求,也是必须弄清案件的细节的,并且无论语言怎样直白与淫秽,也要如实记录。对本案的强奸细节,他们绝不会略而不问,如果真如梦鸽所说的那种情况,公安机关还会以强奸罪拘留、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吗?现在梦鸽凭借自己丰富的想象力,杜撰出所谓的张女士的卖淫“事实”,岂不是更加暴露出了她与她的顾问、律师们的残暴与无耻了吗?把自己曾经的体验强加于被害人的把戏并不高明,她低估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低估了公众的智商,低估了被害人及律师的反告意志。对梦鸽及其顾问、律师们来说,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丢了名声又折兵。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