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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另一方患有艾滋病hellip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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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谈艾色变。今天看到一篇文章,说《民法典》新规,允许艾滋病人结婚。然后对比了一下,确实如文章所说,《民法典》对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的规定确实属社会的巨大进步,进一步确认了婚姻自由,也对未来医疗技术的进步表示了充分的信心。这也与《艾滋病防治条例》“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相契合。近几年确有多起婚检发现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婚检机构因遵守《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告知夫妻另一方而被起诉的案例,虽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料想原告败诉也很不服气。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上述难题就迎刃而解,婚检机构依然没有告知夫妻一方另一方患有艾滋病的义务,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夫妻另一方有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

夫妻一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时能否向艾滋病患者申请民事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夫妻一方隐瞒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造成另一方被传染的,即有侵权结果的存在,患病的危害结果与隐瞒行为及自身患有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主观心态而言,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应能预料到长时间待在一起必然会传染到对方,主观为间接故意。

此时,赔偿义务主体就明确了——不是婚检机构,而是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患病者。

患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客观来看,有些疾病目前无法治疗,确实给夫妻另一方身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如若患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入刑,能对患者形成威慑力,切实减少隐瞒事件的发生,减少被传染人数。

但考虑到结婚是感情的凝结,一方隐瞒也是担心另一方突然的抛弃;患者并没有恶意传播性疾病的主观故意。从期待可能性角度看,笔者倾向于认为患者不构成犯罪。这也解释为何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作出如下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法律明确否定了婚姻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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